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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某1,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张某2,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1考虑照顾年幼孩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