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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青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青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1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青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伟民人民陪审员  赵红玉人民陪审员  白兰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