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启存与被执行人童国亮、文国军民间借贷纠纷解冻、终结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启存,童国亮,文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371-3号申请执行人钟启存,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执行人童国亮,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文国军,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钟启存与被执行人童国亮、文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号44-231000460003669、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永湖支行账号6228481133049333311有存款,在惠阳国信证券开设有资金账户。本院作出(2015)惠阳法执字第371-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文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号44-231000460003669、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永湖支行账号6228481133049333311的存款各100000元予以冻结;作出(2015)惠阳法执字第371-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文国军在惠阳国信证券的资金账号350060003873的资金90000元予以冻结。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国军上述银行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国军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永湖支行账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国军在惠阳国信证券资金账户资金90000元的冻结;四、本院(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