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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刑财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生危险驾驶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刑财执字第00060号被执行人周某生,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周某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65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周某生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周某生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某生亦无固定收入来源。本院已将上述罚金人民币7000元依法上缴国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碑刑初字第0065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周某生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某生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