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俊成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成,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杨俊成,男委托代理人:吴海秀,女。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成与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