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肖明霞与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霞,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96号原告肖明霞。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霞诉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6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明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隆田审 判 员 吴文滔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瑞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