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周丹、岑妙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周丹,岑妙妙,陈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丹,个体经商。被执行人:岑妙妙,个体经商。被执行人:陈月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周后强名下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522-524号的房地产及装修[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0)字第0126**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字第0141**号]。2015年5月19日,卞央娣(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3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周后强名下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522-524号[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0)字第0126**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字第0141**号]房地产的查封,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1字第0099**号他项权。二、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522-524号[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0)字第0126**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字第0141**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卞央娣。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卞央娣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卞央娣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