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德彪与陈勇、陈波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彪,陈勇,陈波,黄腊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陈德彪,已于2015年5月22日死亡。被告陈勇。被告陈波。第三人黄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彪与被告陈勇、陈波、第三人黄腊梅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彪已于2015年5月22日死亡,因被告陈勇、陈波是其法定继承人;另外,第三人黄腊梅即陈德彪之妻作为陈德彪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员 魏建峰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熊楚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