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长往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45-1号被执行人梁长往,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睢区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长往2015年5月5日前履行(2015)商睢区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长往拥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长往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