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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元绍青与宋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绍青,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07号申请人元绍青。被申请人宋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元绍青与被申请人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元绍青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元绍青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元绍青承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大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