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0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群诉汤功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汤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00074-2号申请执行人:陈群。被执行人:汤功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功武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3100元。因被执行人汤功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群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唐功武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巢民一初字第0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汤功武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群可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滢审 判 员 翟华菁代理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