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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晓丽、吴忠诚申请执行孙文秀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丽,吴忠诚,孙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511-1号申请执行人彭晓丽。申请执行人吴忠诚。被执行人孙文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彭晓丽、吴忠诚申请执行孙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文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文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