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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叶伟金、覃献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叶伟金,覃献兰,叶肇聪,姚佩言,叶伟森,安丽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叶伟金,男,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覃献兰,女,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叶肇聪,男,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姚佩言,女,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叶伟森,男,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安丽思,女,汉族,住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叶伟金、覃献兰、叶肇聪、姚佩言、叶伟森、安丽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清偿借款41855.48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姚佩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230.2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