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杭州西塘河美食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弘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塘河美食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弘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杭州西塘河美食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中。委托代理人:杜懭。被告:杭州弘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塘河美食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弘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塘河美食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0元,由原告杭州西塘河美食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燕山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