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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双江,王秀欣,王淑艳,闫晶晶,王娟,周雪娇,朱明会,张国霞,侯秀玉,张秀文,张德元,王延菊,王倩颖,岳玉秀,韩川梅,潘庸,刘俊稳,潘景龙,李雷,王晓菊,李春霞,齐云鹏,郭翠霞,梁学静,王新颖,张淑娟,马俊美与天津市世兴服装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334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江。申请执行人王秀欣。申请执行人王淑艳。申请执行人闫晶晶。申请执行人王娟。申请执行人周雪姣。申请执行人朱明会。申请执行人张国霞。申请执行人侯秀玉。申请执行人张秀文。申请执行人张德元。申请执行人王延菊。申请执行人王倩颖。申请执行人岳玉秀。申请执行人韩川梅。申请执行人潘庸。申请执行人刘俊稳。申请执行人潘景龙。申请执行人李雷。申请执行人王晓菊。申请执行人李春霞。申请执行人齐云鹏。申请执行人郭翠霞。申请执行人梁学静。申请执行人王新颖。申请执行人张淑娟。申请执行人马俊美。被执行人天津市世兴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产业功能区宝平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竹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双江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世兴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仲裁字(2015)第1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9627.25元、执行费18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