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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佘某某、梁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205号申请人佘某某,男,194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梁某某,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明,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佘某某、梁某某的申请,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的佘某某、梁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47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按照(2014)旬阳民初字第00469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6月5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217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