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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林文婷与东莞晶辉饰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婷,东莞晶辉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婷。委托代理人:曾莉,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晶辉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茸,总经理。上诉人林文婷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晶辉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文婷与晶辉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林文婷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林文婷上诉请求晶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晶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林文婷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林文婷的职位和工作内容。因晶辉公司在深圳市设立店铺经营,林文婷工作地点在深圳市,如果因该店铺终止经营的,林文婷同意回到晶辉公司东莞市虎门镇工厂上班,或到晶辉公司设立的其他店铺上班,如林文婷不同意该安排的,视为林文婷单方终止本协议,晶辉公司有权不给予任何补偿。2014年6月11日,晶辉公司出具《就业安排》,载明: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接到商场招商经理通知,因商场品牌大调整,要求我们专柜在6月20日需撤出商场并与公司终止合约,因商场突发通知,考虑到你们的就业问题,公司可按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条约第二条的第3点执行,如你们个人原因不同意安排,出于人性化考虑,公司将给予你们每个人补助半个月的薪资。2014年6月19日,晶辉公司又出具《就业及补助确认函》,载明:关于福田君尚撤柜后你们的就业安排,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已将就业安排函件交由给你们,为便于撤柜后的工作安排及财务结算薪资,现需你们签确认函件:一、同意调回公司上班;二、不同意调回公司上班,本人自动离职并接受公司半个月薪资补助,并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林文婷确认收到该两份函件,但林文婷未在《就业及补助确认函》作出选择。根据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在晶辉公司已就工作变动问题提前多日通知林文婷并与林文婷协商的前提下,林文婷未在《就业及补助确认函》中选择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在林文婷,晶辉公司无需向林文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林文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林文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