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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现住商丘市。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梁永军,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梁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张少男,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梁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理人屈红梅,女,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系刘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冯硕,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高阿莉,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葛磊,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李栋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汝彬,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商丘市第一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尤永胜审判员 张学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