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委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立进与深圳市昌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委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吴立进,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灵娟。关于吴立进与深圳市昌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松劳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昌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4)深宝法委执字第06-348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深圳市昌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依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松劳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的(2015)南溪执委字第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立进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昌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