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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育超与林振文、黄煌煌、杨聪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育超,林振文,黄煌煌,杨聪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吴育超,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坚平、余建州,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振文,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显列,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煌煌,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涂师铭,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聪泽,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先树,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育超与被告林振文、第三人黄煌煌、第三人杨聪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黄煌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黄煌煌以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育超撤回起诉;准许第三人黄煌煌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云程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