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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志君诉葛玉英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260号原告李×,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葛×,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树村大队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树村万树园**号楼3门***室。身份证号:×××原告李×与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腾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我和葛×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登记结婚,1984年3月7日双方婚生一子李×1,现已成家单过。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期葛×对我言语粗鲁,甚至动手,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无法继续与葛×共同生活。为尽快解除双方的痛苦,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葛×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葛×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来我们的苦日子都过来了,现在生活好了,孩子也大了。我没有主动打骂过李×,孩子小的时候其经常打骂我,我才还手,当时我提出过离婚,但是其不同意。双方之前发生过争吵,现在我们不怎么吵架打架了,更没有理由离婚了。经审理查明,李×与葛×于198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1982年3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李×1,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2015年2月底开始,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庭审中,葛×表示以后会注意和李×沟通,对于自己的问题也愿意改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与葛×系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双方现已结婚三十余年,且子女已成年,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和现在的婚姻生活,共同努力完善家庭关系。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李×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葛×亦当庭表示以后会注意和李×沟通,对于自己的问题也愿意改进,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今后注意感情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积极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有改善的希望,故对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要求与葛×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腾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