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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锡群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锡群,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24号原告:刘锡群,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法定代表人:王秀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法定代表人:邢汝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锡群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锡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