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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雪朋与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朋,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吴雪朋,男,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雪荣,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枣乡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柴飞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朋诉被告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雪朋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