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唐伟蓝与彭正辉、黄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蓝,彭正辉,黄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唐伟蓝,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征,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正辉,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彩虹,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蓝与被告彭正辉、黄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蓝以其与被告彭正辉、黄彩虹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伟蓝以其与被告彭正辉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伟蓝负担。审判员 李永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