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则超、李治珍与唐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则超,李治珍,唐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黄则超。原告李治珍。被告唐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则超、李治珍诉被告唐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则超、李治珍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黄则超、李治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则超、李治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黄则超、李治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饶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