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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则超、李治珍与唐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则超,李治珍,唐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黄则超。原告李治珍。被告唐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则超、李治珍诉被告唐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则超、李治珍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黄则超、李治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则超、李治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黄则超、李治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饶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