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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前东与唐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73号原告罗前东(曾用名罗钱东)。委托代理人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铁生。委托代理人李初龙,全州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前东诉被告唐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铁生对原告罗前东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原告罗前东桡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现不能取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因钢板螺钉内固定现未取出,故不能做出伤残鉴定意见,待取出原告罗前东桡骨下段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后才能对其伤残作出鉴定意见。因此,原告罗前东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前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罗前东负担。审判长李安生人民陪审员庾丽娟人民陪审员彭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邓合秀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