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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川与熊飞,张绮,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63号原告谢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熊某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张某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徐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熊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深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熊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星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