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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经谋与杨承秋、朱梅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经谋,杨承秋,朱梅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刘经谋,男,汉族,193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李祖凤,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婷,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承秋,男,汉族,1945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朱梅堂,女,汉族,1947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被告杨承秋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谋诉被告杨承秋、朱梅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己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经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经谋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春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