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沈阳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沈阳某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职员。原告肖某与被告沈阳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秀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