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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经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芳、张涛与张涛、张金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芳,张涛,张金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91号原告:宋芳,工人。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冠群,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工人。被告:张金林,工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芳诉被告张涛、张金林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芳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芳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