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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汤先中、杨继海等与汤先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先中,杨继海,汤伶俐,汤先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汤先中,男,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继海,女,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汤伶俐,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先根,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汤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先中、杨继海、汤伶俐与被告汤先根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先中、杨继海、汤伶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先中、杨继海、汤伶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先中、杨继海、汤伶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为1330元,由原告汤先中、杨继海、汤伶俐承担。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