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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阚兴峰诉张华峰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兴峰,张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135号申请人阚兴峰。被申请人张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兴峰诉被告张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阚兴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阚兴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华峰款项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