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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赵×3,赵×4,赵×5,赵×6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880号原告赵×1,女性,年龄49。被告赵×2,男性,年龄62。被告赵×3,男性,年龄59。被告赵×4,男性,年龄56。被告赵×5,女性,年龄53。被告赵×6,男性,年龄4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诉被告赵×2、赵×3、赵×4、赵×5、赵×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1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