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赵×3,赵×4,赵×5,赵×6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880号原告赵×1,女性,年龄49。被告赵×2,男性,年龄62。被告赵×3,男性,年龄59。被告赵×4,男性,年龄56。被告赵×5,女性,年龄53。被告赵×6,男性,年龄4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诉被告赵×2、赵×3、赵×4、赵×5、赵×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1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