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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平与刘向东、江油市长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异字第11号案外人刘向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30日。委托代理人黄耀,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7日。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油市长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江油市长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向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2015年6月5日,案外人刘向东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向东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刘向东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德琼审判员  王宇龙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