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张福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张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037号申请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张福建。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张福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福建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建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建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贵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