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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伟丰与李洪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丰,李洪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丰。被执行人李洪壮。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除车辆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