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翟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潘某某,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翟某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信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