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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翟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潘某某,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翟某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信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