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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李远振、李兆军、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晓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男,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远振,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晏城街道办事处。被告:李兆军,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晏城街道办事处。被告:李建忠,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晏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诉被告李远振、李兆军、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5年6月5日已“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承担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