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恒与许志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许志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599号原告:张恒。被告:许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为与被告许志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