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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文强与阳二仪、安徽欣叶安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强,阳二仪,安徽欣叶安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徐文强,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湖南省会同县。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二仪,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安徽欣叶安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叶长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文强诉被告阳二仪、被告安徽欣叶安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彦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徐文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亮、被告欣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二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文强诉称:欣叶公司承建安徽嘉华国际外装幕墙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阳二仪个人。徐文强于2014年3月2日受雇于阳二仪在安徽嘉华国际外装幕墙工程工地从事外装幕墙工作。2014年7月8日,徐文强在安徽嘉华国际外装幕墙工程工地作业时摔伤,后被送至铜陵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徐文强伤情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腹部损伤八级、胸部损伤十级。阳二仪作为雇主应对徐文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欣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阳二仪个人,应对徐文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要求阳二仪、欣叶公司连带赔偿徐文强交通费590元、护理费6844元、误工费14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营养费1770元、残疾赔偿金143306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0元,合计186845元。欣叶公司辩称:欣叶公司承包安徽嘉华国际外装幕墙工程后将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玻璃幕墙等工程劳务分包给阳二仪。徐文强是为阳二仪提供劳务,欣叶公司与徐文强不存在劳动关系。徐文强的受伤是由其自身未注意安全的原因造成的,欣叶公司不承担责任,徐文强应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赔偿。阳二仪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欣叶公司与阳二仪签订《安徽嘉华国际幕墙工程清工安装劳务分包合同》,欣叶公司将其承建的安徽嘉华国际外装幕墙工程的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玻璃幕墙等工程劳务发包给阳二仪个人。2014年3月2日,阳二仪雇佣徐文强在安徽嘉华国际外装幕墙工程工地从事外装幕墙工作。2014年7月8日,徐文强在安徽嘉华国际外装幕墙工程工地作业时摔伤,后被送至铜陵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9天,医疗费用均由欣叶公司支付。铜陵市某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建休2个月等。徐文强伤情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腹部损伤程度为八级、胸部损伤程度为十级。上述事实,有徐文强提供的身份证、铜陵市某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安徽嘉华国际幕墙工程清工安装劳务分包合同、阳二仪身份证、工资表、安徽欣叶安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变更表;欣叶公司提供的安徽嘉华国际幕墙工程清工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阳二仪雇佣徐文强,安排徐文强工作,并负责发放劳动报酬,其与徐文强形成雇佣关系。徐文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阳二仪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欣叶公司明知阳二仪没有相应资质仍向其分包工程,其应当与阳二仪对徐文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文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结合本案事实认定阳二仪、欣叶公司连带对徐文强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徐文强自行承担30%责任。欣叶公司辩称徐文强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对徐文强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徐文强主张交通费590元、护理费6844元、鉴定费1000元、误工费14565元,欣叶公司、阳二仪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徐文强主张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本地审判实践,根据其住院天数59天,本院认定为1770元(30元/天×59天=1770元);3、徐文强主张营养费1770元,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4、徐文强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其伤残等级,本院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认定残疾赔偿金为61479.20元(9916元/年×20年×31%=61479.20元);5、徐文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0元,徐文强受伤是基于雇佣关系所发生,阳二仪与欣叶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故徐文强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但欣叶公司同意赔偿15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徐文强的经济损失为:交通费590元、护理费6844元、鉴定费1000元、误工费14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残疾赔偿金6147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500元,合计101748.20元。阳二仪应赔偿徐文强71223.74元(101748.20元×(1-30%)=71223.74元]。欣叶公司对上述71223.7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阳二仪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二仪赔偿原告徐文强交通费590元、护理费6844元、鉴定费1000元、误工费14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残疾赔偿金6147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500元合计101748.20元的70%即71223.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欣叶安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9元,由原告徐文强负担1317元,被告阳二仪、被告安徽欣叶安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