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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建柱申请执行卢曼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柱,卢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柱,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生,住礼泉县丽景花园五号楼一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卢曼,女,汉族,1977年7月29日生,住礼泉县建设路生产资料公司家属院.申请执行人李建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礼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卢曼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曼应按照(2014)礼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将礼泉县丽景花园五号楼一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转让到申请执行人李建柱名下,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0元。现我院依法通过礼泉县房管所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已转让到了申请执行人李建柱名下。申请执行人李建柱自愿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礼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