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严丽霞、萨杰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严丽霞,萨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学路25号。负责人蔡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澄智、冯秋霞,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严丽霞。被执行人萨杰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74096.1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43元,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丽霞、萨杰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丽霞、萨杰祥于2015年5月25日还清了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35927.54元;于同年5月26日向���请执行人支付了案件受理费共6343元,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