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更备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全钟万受贿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更备字第25号罪犯全钟万,男,1958年8月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安图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1年8月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延中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全钟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全钟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全钟万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150.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全钟万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全钟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5日到2016年8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南洙审 判 员 金亨今代理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