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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徐艳文与周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文,周为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547号原告徐艳文,现住依兰县。被告周为臣,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文诉被告周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为臣在依兰县农业银行账号×××内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徐庆久所有的位于依兰县住房。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使本案判决后顺利执行,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周为臣在依兰县农业银行账号×××内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徐庆久所有的位于依兰县住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