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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孝连诉被告蒋孝志、蒋孝礼、蒋玉清、蒋玉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孝连,蒋孝志,蒋孝礼,蒋玉清,蒋玉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蒋孝连,男,生于1955年2月24日,汉族。被告蒋孝志,男,生于1949年4月6日,汉族。被告蒋孝礼,男,生于1952年10月11日,汉族。被告蒋玉清,女,生于1943年2月2日,汉族。被告蒋玉华,男,生于1957年5月14日,汉族。原告蒋孝连诉被告蒋孝志、蒋孝礼、蒋玉清、蒋玉华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蒋孝连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孝连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孝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