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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贤德与上海凯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贤德,上海凯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马贤德,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凯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承华。原告马贤德与被告上海凯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剑虹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