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曹绪胜与吴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绪胜,吴保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曹绪胜,男,汉族,1955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吴保禄,男,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绪胜诉被告吴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杨利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阳、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利群人民陪审员 金 阳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