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78、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孟宪柱、张建等与宋延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柱,张建,宋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78、279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柱申请执行人张建被执行人宋延君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青民初字第1969、19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延君名下的在青县吉祥大城6号楼2单元1201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宋延君、段建美夫妻二人将该处房产卖给了刘克国、李书敏,并将房屋买卖价款提交到青县人民法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延君名下的青县吉祥大城6号楼2单元12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