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凌与张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凌,张枝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64号申请人王凌,委托代理人王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克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枝松,申请人王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7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枝松名下(鄂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王凌的担保人李家伟以其名下(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枝松名下(鄂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王凌的担保人李家伟名下(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