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482-1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莫金菊,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的母亲,一般代理。被告林某,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黄岐镇赤澳村赤峰。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案号“(2014)连民初字第1438号”现更正为“(2014)连民初字第1482号”。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